中新網寧德4月16日電 (王百靈夏金蓮)福建福鼎市法院16日披露,審結一起重大非法投註“六合彩”案,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羅某、鄭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,並處罰金130萬元人民幣;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4年,並處罰金15萬元;判處施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、緩刑3年,並處罰金10萬元;判處董某、劉某、闕某有期徒刑2年,緩刑2年6個月,並處罰金5萬元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0年農曆正月至2011年11月間,羅某、鄭某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經營模式,通過傳真、電話等方式,招引陳某及王某(另案處理)等人發展下線進行攬註猜碼180餘期,共計接受投註金額300餘萬元。
  此間,陳某受羅某招引,為其發展下線,先後共接受投註款30餘萬元,從中抽取11-12%的水錢。施某受陳某招引發展下線,共計接受投註款20餘萬元,賺取11-12%的水錢。
  此外,董某、劉某、闕某則為“六合彩”收註活動提供場地,並接聽投註電話、記錄、傳真碼單等,以賺取報酬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羅某、鄭某、陳某、施某違反國家規定,擅自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,招引他人進行攬註猜碼,從中漁利。其中,羅某、鄭某接受投註額達300餘萬元,情節特別嚴重;陳某、施某分別接受投註額達30萬元、20餘萬元,情節嚴重。羅某、鄭某、陳某、施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。
  董某、劉某、闕某明知他人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,招引他人進行攬註猜碼而予以幫助,情節嚴重,其行為與羅某、鄭某、陳某共同構成非法經營犯罪,但董某、劉某、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,屬從犯,可予以從輕處罰,羅某、鄭某、陳某系主犯,應對其所參與指使的全部罪行承擔罪責。
  羅某、鄭某、陳某、施某、董某、劉某、闕某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綜合考慮陳某、施某、董某、劉某、闕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,結合其所在社區的意見,認為其具有不再犯罪的期待,決定依法予以宣告緩刑。據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套用香港“六合彩”經營模式非法攬註猜碼 7人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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